北京杨飞云油画艺术基金会
人事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基金会人事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除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令、法规外,依本制度管理。
第二章 聘 用
第一条 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二条 聘用工作人员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除涉密人员需另外选拔外,均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三条 各部门根据工作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提出用人计划,报理事长核准。
第四条 基金会所聘人员经过考核、面试合格后填写用工登记表,通过后试用,试用期满合格者,方可正式聘用。
第五条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1.公布空缺岗位及职责,聘用条件、待遇等事项;
2.应聘人员申请应聘相应的岗位;
3.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4.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核,根据结果择优录取;
5.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六条 凡基金会拟正式录用人员,都需经历1个月的试用期。
试用期内,试用人员要求辞职或基金会要求辞退均应提前5个工作日提出,并进行工作交接。
第七条 基金会保障试用人员的权益,指定有关部门及专人对试用人员进行入职培训,按照约定为试用人员发放劳动报酬,努力为试用人员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八条 员工一经正式聘用,应与基金会签订聘用合同,双方共同遵守。受聘人员须具备应聘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第九条 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 聘用合同期限;
2. 岗位工作内容、目标和职责要求;
3. 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4. 工资待遇;
5.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6. 岗位工作纪律;
7. 聘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签的条件;
8. 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9.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0. 争议处理。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量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
第十条 下列聘用合同属无效合同: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2.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3.权利义务不对等,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聘用合同;
4.未经当事人委托,由第三者代签的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 解聘、辞聘、续聘
(一)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因特殊情况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内容,也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二)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2.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基金会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4.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随时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
(四)聘用合同不因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解除。
(五)任何一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都不得侵害对方利益,并对有关事宜做出妥善处理。
(六)聘用合同期满,基金会岗位需要或受聘人员要求继续工作关系的,应于期满前30日内告知或提出书面请求;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聘用合同。
(七)如解除聘用合同,应按照合同规定及对方要求妥善处理工作移交和人事关系转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受聘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避免劳动争议。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所有工作人员均应遵守基金会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员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恪尽职守,服从领导,工作上不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
(二)维护基金会名誉,不参与任何有损基金会名誉的行为;
(三)不私自经营与基金会类似和职务上有关的业务;
(四) 加强自身品德修养,不收受与基金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五)保守基金会的秘密,不假借基金会名义招摇撞骗;
(六)非弹性工作人员准时上下班,弹性工作人员谨守弹性工作时间,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积压,工作时间不擅自离岗。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四条 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基金会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奖励类型,给予物资奖励和精神鼓励:
(一)在年度工作中连续表现优秀和取得重大成绩者;
(二)对基金会工作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方案,经实施有重大成效者;
(三)在基金拓展,巩固稳定积极开辟捐赠渠道方面有重大贡献者;
(四)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贡献者,或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在期限内,并有质量完成者;
(五)对于有危害本会权益事情,敢于揭发制止,为基金会挽回不必要损失者。
第十五条 惩处分为“免职(即开除)”、“降级”、“记大过”、“记过”、“警告”,分别予以惩处。
第十六条 违反基金会各项规章,应视情节给予惩处。
第十七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奖惩由部门负责人提出,报秘书处办公会议定。
第五章 假 期
第十八条 员工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之规定,休假日薪金及津贴照付。
第十九条 基金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事业单位的工作规范执行各种假期的规定。
第六章 薪酬福利
第二十条 基金会员工收入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及福利五部分构成。均以税前数值计算,由基金会统一按照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的员工工资、津补贴均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出台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相应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员工福利补助包括:防 暑降温费、交通补贴费、各种保险、住房公积金、临时补助等。若员工患重大疾病,帮助其解决社会医疗保险之外的其它相关医疗费用。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付薪日期为每月5日,支付的是员工上个月的工资。若付薪日恰逢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员工工资直接存入指定的员工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四条 临时工工资、返聘人员工资、试用期人员工资均实行包干工资制度,具体数额由秘书长提出意见,基金会理事长批准。
第二十五条 员工职务发生变化,相应调整其在该职务级别内的岗位工资。
第二十六条 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年限进行员工薪级工资的正常晋级。
第二十七条 根据基金会实际业绩情况,结合社会薪资水平、社会综合物价水平适当调整员工福利待遇。
第二十八条 拟聘人员在试用期间,执行试用期工资标准,试用期满后,执行聘用岗位工资标准。
第七章 保 险
第二十九条 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统筹的具体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依规定为员工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条 因公致残或死亡者依劳动保险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八章 返 聘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外部或内部退休人员,愿意到基金会服务,经理事长同意,可以以返聘形式为基金会提供服务。
第三十二条 返聘人员补助由其所在岗位、工作量及职能不同,由相关用人部门提出意见,报秘书处办公会批准,并交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三条 返聘人员可结合自身岗位,对基金会的内部建设和发展建言献策。
第三十四条 返聘人员应严格遵守基金会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基金会利益,维护团结同心共事。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北京杨飞云油画艺术基金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