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北京杨飞云油画艺术基金会证照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北京杨飞云油画艺术基金会章程》,结合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基金会证书的使用管理规定和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证照是指由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各类证书等。
如:基金会法人证书(正本、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副本、电子副本)、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等等。
第二条 基金会证照由秘书处专人统一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是基金会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是组织机构法定代码标识的凭证,分正本和副本。《税务登记证》是主管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 分正本和副本。
第四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须由基金会办公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取得。
第五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的正本须悬挂于基金会办公室显要位置;《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由秘书长负责保管。
第六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原则上不外借,不得将证书带离办公室。遇有证书年检签章、换证等特殊情况需要携带原件时,须经理事长批准。法人登记证书原件的借出时间不能超过一个工作日。
第七条 因公使用《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须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秘书处领导批准。
第八条 任何个人不得出租、出借、冒用、盗用、转让、伪造、变造、涂改、私自复印并擅自使用《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禁止超越申请范围使用。因公如用证不当及造成不良后果,将依照规定追究当事人及证书保管人的责任。
第九条 严格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部门进行年检,并在证书上加盖年检部门的年检印章。
第十条 本制度由北京杨飞云油画艺术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