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基金会印章的刻制、改正与废止、使用及管理,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民政部、公安部《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和文化部《关进一步加强印章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及其各部门印章、会领导公用名章和会公文、信件、证件、证书、报表、协议(合同)等用印事项。
第三条 基金会印章的刻制、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确保安全、秩序规范、责任明确、有据可查”的原则。
第四条 理事长是印章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刻制、改刻与废止
第一条 基金会印章的刻制、改刻与废止议案由秘书长提出,经理事会通过,报基金会主管部门、登记部门批准与刻制。
第二条 秘书长在提出的印章议案中须将新旧基金会的印章种类、名称、形式、使用范围及管理权限加以说明。
第三条 基金会新增印章的刻制由基金会登记部门负责办理,需要更换或废止的印章应交回基金会登记部门。
第四条 基金会印章在遇到散失、损毁、被盗等情况时,管理印章人员应及时向理事长报告、并递交说明原因的书面报告,理事长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本制度处理。
第三章 登记、使用与管理
第一条 印章在基金会办公室进行登记。办公室主任应将每枚印章登入印章登记台账内,并将此账永久保存。
第二条 印章的使用,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根据理事长和理事会的要求,需要加盖基金会印章的文件、材料或协议书等,须经理事长签字批准后,方可使用印章。
2、各部门需要使用部门印章时,须经理事长签字审批,到办公室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使用印章。
3、各种印章的使用,必须办理登记手续,登记中要有使用说明,要有盖章者和使用者的签字,并对用印件做一式二份或复印保存。
4、各种印章原则上不准带出会外(办公室)使用,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取得理事长签字批准,由印章管理部门安排专人携带,随使用部门人员一同前往办理印章使用事宜,但必须当天放回会内,确保印章使用安全。
5、严禁在空白介绍信、公文纸、信纸等上加盖印章。印章一般应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使用。对非法使用印章的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依法惩处。
第三条 印章的管理,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印章统一由办公室保管。印章保管人调离工作岗位时,须办理印章交接手续。
2、财务专用章与银行预留印鉴应由财务专人保管,法人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指定的财务负责人管理,与财务专用章分别放置在两人处。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3、理事长代表理事会管理印章的日常使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印章情况。
4、经理事会决议或理事长授权,秘书长至少每月检查一次印章管理工作与使用情况。
5、理事、监事随时对印章管理工作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在基金会理事会。
2017年10月20日